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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18-07-18 15:02     编辑:校长办公室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属各单位各负其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有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校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为本单位信息公开联络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且不得危及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按照其职能,要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等。

(二)招生考试信息,主要包括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的程序和规定,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招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各层次学生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等。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主要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

(四)人事师资信息,主要包括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主要包括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包括艺术教育发展情况)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

(七)学风建设信息,主要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八)学位、学科信息,主要包括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

(十)其他方面信息,主要包括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等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学校依托知行网听取师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西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和《西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他人代为填写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学校党委宣传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党委宣传部出具审查意见。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可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对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公开工作概述;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不予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五)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

各单位应在每年 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款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七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西安理工办〔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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