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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教学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3-11-02 08:54     编辑:陈慧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教学区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坚持确保安全、依规管理、总量控制原则,统筹考虑教学区交通安全环境和消防通道畅通的需要,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在金花教学区、曲江教学区通行(以下简称教学区)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教学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停车区域规划建设等工作,维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秩序,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教职员工因通勤需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学生因通勤需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乙方单位人员因通勤需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进校的,由后勤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学区住户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保卫处校卫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公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使用单位统一申请,保卫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车辆标牌。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初审符合规定,经保卫处审核后对车辆进行拍照、登记、安装标牌,以便入校查验。

第六条 校属单位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核时,应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因工作通勤需要,以及在校外住宿且有通勤需要的学生车辆,允许申请登记。

第七条 所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需在交警部门登记备案,摩托车驾驶人还应具有相应驾驶资格。

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警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申请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不予登记。

未进行登记和未粘贴标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禁止驶入教学区。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八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临时限行或禁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九条 教学区道路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应按规定佩戴头盔,靠道路右侧顺向安全行驶。严禁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严禁骑快车、相互追逐等违规行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教学区内的车速不得超过15 公里/小时。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条 摩托车入校后应在校内指定集中停放点有序停放(其中教学区住户的摩托车在住宅楼下指定停放点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在教学区划定区域停放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随意占道、堵塞楼宇消防逃生通道等。

除住户摩托车、公用摩托车、送货摩托车,其余摩托车禁止在教学区道路通行。

第十一条 访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原则上在教学区外停放,确有运送物资的,在保卫处登记允许后进出教学区。

第十二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社团活动室、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进行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门禁管理人员依规对入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标牌查验,不合规车辆禁止入校。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取消车辆标牌,禁止入校。

第十四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等,累计发现3 次及以上,取消车辆标牌授权。违规充电的,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车辆标牌授权,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在办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标牌过程中伪造变更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车辆标牌授权、通报相关单位、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及交通安全责任的,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摩托车包含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西安理工大学教学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综治字〔202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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