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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

时间:2017-06-28 00:00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的有关精神,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干部,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的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应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积极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全校教职工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应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根据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组,每个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顾全大局,能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关心学校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素质和政策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能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以及工会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和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无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任组长,校长或一名副校长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时,大会主席团主持领导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学校领导干部、基层分会主席和各方面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三至五人为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学校或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代表特别会议;也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专项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列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届或本届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财务工作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每个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组分别在本代表组内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三)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织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项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提请召开教代会特别会议,组织代表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指导基层部门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2015年西安理工大学八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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