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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06 10:42     编辑:张猛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访问量:

西安理工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或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新生入学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教学点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未请假且两周内不注册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学校,不得拥有双重学籍。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评分实行百分制,某些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按下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凡五级记分的课程按下列方法折合成百分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考试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辅导答疑、集中面授听课、完成实验、平时作业及阶段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两周内提交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线上学习、面授辅导,完成作业、测验、实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或未完成作业、测验、实验数累计超过该课程二分之一者(同意免听者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单独进行考核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在下学期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教学点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且无补考资格。对考核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考入我校,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学校予以承认。

三、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免修课程须本人申请。学生对基础课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免修”字样。

(一) 入学前有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已取得学籍并附有成绩册,且同层次、同类专业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二)学生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层次、同类专业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第二十条 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能超过四门,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科类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依照“学生申请,教学点审核,学校批准”原则实施。毕业班原则上不转。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一般在新生第一学期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法学类、经管类原则上不允许跨类;

(二)学生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教学点学习,应由转出教学点和拟转入教学点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方可转教学点学习。两教学点无同一年级或相同专业时,一般不得转教学点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省内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跨省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起专和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停学治疗,修养两个月以上者;

(二)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需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呈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期以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所在教学点无同专业后继班级时,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由个人申请经教学点审核,报学校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两周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学点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七、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及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线上学习、线下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各教学环节,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在一周内补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缺课对待。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者,经教学点推荐,学校审核后,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纪律法规、本细则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严重违法乱纪、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四十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与处分,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政治思想鉴定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申请并符合《西安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最高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考后,及格课程门数超过总课程门数90%(含)的,准予结业,由本人申请,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学者,由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理工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理工继教【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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