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怀念旧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信息公开 >> 正文

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6 00:00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进一步强化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物品;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物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由使用人、校属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各负其责,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购置申请的审批,资产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及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学院(部、处、所、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人、使用部门(实验室、项目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分别报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审批;非教学、科研用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申请由公安处审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由资产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使用。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统一购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见附表),经审批同意购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表批准的数量依照学校有关物资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使用剂量控制购置,不得超量购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部门凭《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储存、使用、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具体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应急机制,制定操作规程,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化学物品时应首先确定所使用化学物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国家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人员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上岗证书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会同公安处对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制度、储存条件、使用管理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严禁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须实行集中管理,要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并配备相应通风、防爆、防火、防晒、防潮等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储存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储存,且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的,需报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审查批准,方可转移。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最小包装剂量购置,仍有剩余且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报主管部门,由学校进行统筹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禁止随意处置,严禁室外存放。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销毁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报告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置、销毁。

第二十一条 教学环节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需销毁的危险化学品所需费用由学校专项资金解决,其它用途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需销毁的危险化学品所需费用由原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学期须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及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中科研委托方直接供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仍需按照上述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审批范围内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学校公安处报告,由公安处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置、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应依照《西安理工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对于在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校属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公安处、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每学期对校属使用单位就落实本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理资字2008〔2〕号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