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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7-06-28 00:00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稳定安全工作的意见》,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全面实行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安全工作领导,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稳定安全。

第三条 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校属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可在本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保证本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区域内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包括驻校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责任制的建立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的总负责人,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对本单位政治稳定负责。分管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负具体责任。除重大个案外,一般个案的责任追究实行过程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对校属各单位在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进行分解,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的职责,以及“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内容,进行全过程责任管理。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由于不重视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或者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而发生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等,学校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终绩效津贴,扣减负责人和责任人岗位基础津贴(或工资)。同时,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驻校单位在校内发生的责任事故、案件、事件,根据上级规定、相关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追究责任的事故、事件、案件和不作为行为,是指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险和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修缮质量(包括交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六)食物中毒事故;

(七)失、泄密事故;

(八)重大政治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游行、示威、打砸抢等);

(九)组织学习、生产、旅游、大型活动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师生员工伤、亡事故;

(十一)重大刑事案件和具有影响力的治安事件;

(十二)师生员工有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活动的;

(十三)其他安全事故;

(十四)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表现消极,不执行学校工作要求的。

第九条 本单位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稳定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二)不与学校签订“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年终不进行总结的;

(三)无健全的防火、防盗、防事故、防中毒、防破坏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隐患之一,或明知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500—1000元,或扣减单位总负责人岗位基础津贴200—500元。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1000人以上),或经批准但未制定安全保卫方案、不向保卫处备案的;

(二)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且不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火险、事故不向学校和职能部门报告的;

(四)进行基建、修缮时,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设施的;

(五)基建、修缮工程中引进施工队,不向保卫处备案,不办理安全责任书和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计划外用工不及时向保卫处备案,未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七)重点要害部位岗位责任不落实,值班人员脱岗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基础津贴或工资100—300元。

(一)擅自将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挪做他用的;

(二)在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

(三)存放贵重仪器、设备、重要资料的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下班或节假日未做到门窗锁闭、断水、断电的;

(四)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单位当年岗位绩效津贴1000—3000元,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基础津贴100—3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基础津贴或工资200—500元。

(一)发生火险、火灾的(重大火灾除外,由学校决定处理事项);

(二)组织学习、生产、旅游、文化活动等,发生人身伤、残和安全事故的(人员死亡和重大安全事故除外,由学校决定处理事项);

(三)发生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失密、泄密的;

(四)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实验室、研究部门发生盗窃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

(五)发生学生集体中毒的;

(六)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八)发生建筑、修缮等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发生政治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不当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本单位总负责人岗位基础津贴100—300元,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岗位基础津贴100—500元,扣减直接责任人岗位基础津贴200—1000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隐患、事故、案件、事件及安全事故等,具体处理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交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同时发生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情况的,单条单处理,多条并处理,实行累积叠加,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校属单位、驻校单位和个人,学校财务处负责根据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扣款单(经主管稳定安全的校领导审批),从当事单位的年终绩效津贴和有关经费中扣减,从当事人的下月岗位基础津贴、工资中扣减。扣减的款项,进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与见义勇为基金,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支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5年11月24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0月30日开始试行的《西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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