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财务、基建财务、校内实行经济与经费相对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部门、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科学编制各项收支预算,监督、检查学校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规范校内经济行为,逐步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工作领导,统一会计人员调配与管理;基本经费实行校、部门两级管理,专项经费实行校、部门、项目三级管理,校内二级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合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各类财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账户、财务票据、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学校财经委员会根据工作制度,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学校授权权限和职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机构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须遵守和执行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财务机构设置和银行账户的变更必须报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财务处意见;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其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财会人员应当根据学校财务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形成定期轮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务机构负责人须具备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所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重要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确保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建设。
第八条 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配备由财务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人事处按学校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配备由其公开招聘并须征求财务处意见;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财会人员的配备,由其公司决定。学校所有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财务处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和收支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按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常年专项预算、新增专项预算)。学校须结合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合理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按照“确保人员经费、确保日常运转、确保学校中心工作”的思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保证重点支出,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学校所属部门日常运转经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可列支日常办公费、资料费、电话费、网费、车辆运行费等,行政处室以部门定编数及岗位职务为定额标准确定,学院以在册学生人数为定额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须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结合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结转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学校实际财力,坚持零基预算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编报和审批。
财务处需在每年9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各部门申报次年年度预算。各部门按照预算文件要求撰写预算申报书,财务处汇审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预算审批按照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学校审批通过及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后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实行权责并重的原则,预算经费的执行实行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经费负责人要合理安排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预算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预算项目确需调整的,按照学校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财政资金立项的预算变更调整按相关程序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资金进度督促与跟踪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学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经财务处审批并备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指定的统一票据;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部上交财务处,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支出审批坚持“有据可依,先审后批,权责并重”的原则,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经济活动以及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预算经费支出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同时须加盖部门公章;专项资金支出5万元以内(含)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5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批;50-100万元(含)须经主管业务的校领导并总会计师签批,100万元以上须校长签批。
科研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纵向科研项目5-30万元(含)科技处审批,30-50万元(含)主管科研业务的校领导并总会计师签批,50万元以上须校长签批。横向科研项目5-20万元(含)及项目负责人的费用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业务的副院长审批,20-50万元(含)科技处审批,50-100万元(含)主管科研业务的校领导并总会计师签批,100万元以上须校长签批。
上述审批权限借款时办理签批手续的,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再重复签批。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财务机构须依据学校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范围和标准制定出本部门的细则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项目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经费,学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并按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各类物资设备、服务的采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服务的采购,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须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部门经费的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对各项预算经费做到精细化管理,在预算资金的执行过程中项目执行部门要确保经费使用真实与完整,预算项目职能管理部门要对预算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预算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项目经费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和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科研劳务费零现钞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各项经费。严禁违规转拨经费、将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任何经费;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指定性用途的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校内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管理:
(一)学校安排的预算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等严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需要延期完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项目延期完工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常年专项和新增专项的资金结余,年底财务处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办法收回结余资金。
(三)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学院,其发展基金结余可以滚动使用,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四)科研项目结题结余资金的分配、结转和使用,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五)自负工资单位年度结余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学校自办产业利润、合作办学收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规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每年学生处分两次出具计提分配方案报财务处,年终财务处根据全年实际学费收入按规定比例补提助学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岗位职责,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
学校各类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私存公款,不得白条抵库。学校各级财务机构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现金要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库进行现金盘点。银行存款要按月对账并结合银行对账单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定期或不定期指定专人交叉稽查实户资金和余额调节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财务处银行账户结算单笔资金5万元(含)以下支票转账或网上银行支付由出纳和稽核人员直接办理,5-100万元(含)由财务处科室负责人签发或授权,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处长签发。
银行结算业务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印鉴由其他专人保管。严禁银行结算预留印鉴由一个人同时保管。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财务机构须依据学校制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单笔资金的支付授权规定范围和标准制定出本部门的权限细则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
以“西安理工大学”为开户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银行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暂付款项管理
财务处每年定期对账面未清的暂付款进行全面核查,及时下达暂付款清理通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到本人;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财务处有权拒绝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业务;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预借差旅费的出差工作人员返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报销手续。逾期不冲账的,从第3个月开始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存货管理
学校各类物资采购无论其资金来源,属于持续、大批量、资金量较大的材料采购均要建立原材料仓库式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库管人员应单独建立库存材料账,进行经常性动态登记及盘点,做到日清月结,保持账、物相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对存货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图书馆对学校所有图书(包括馆藏图书和各个教学、实验单位资料室的图书)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财务处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方法,结合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固定资产相关数据定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确保学校资产及时入账。每年年度结账后,工程管理部门须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核对,与财务处、项目建设立项部门核实对账,保证学校在建工程账实、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
学校购置的无形资产、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资产的使用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转让无形资产,资产的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转让后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学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项财政性资金严禁对外投资,学校所属各部门严禁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八条 出租出借资产、资产管理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校园周边开发等必须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提出申请的部门必须配合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校属各部门利用学校场地及设施、出租(出借)资产等开展收入业务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学校资产开展具有经营性质或有偿使用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并按学校相关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须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提出申请的部门在论证借入款项方案时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查,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财务处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财务机构可以按照代管业务的性质、形式和方式等,分不同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禁各部门为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严禁各部门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严禁各部门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负债进行财务风险分析,预防财务风险,严禁擅自为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章 财务交接与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凡是纳入学校会计系列管理的各级财务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校属部门负责管理专项经费或相关经费的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票据管理使用人员等在调动、解聘时,所在校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办理财务(会计)书面交接手续。必要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属部门、非法人独立单位财务机构分立、变更、撤销时,学校须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处理。依据有关规定涉及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和资产管理处置时,财务机构所属部门要配合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手续,做好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财务清算后,财务处将重新确定划转有关经费指标,撤销或者合并有关经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在变更或清算时,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依法处理各种权益和资产。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等内容,于每季度末向财务处报送各类财务报表。财务处须将二级财务机构报送的财务数据分析填列在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须在学校财务决算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学校预算管理、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财务发展能力以及财务风险等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严禁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财务风险监督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九条 财务风险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风险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计划性、有效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各级财务机构依据《会计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力,涉及重大会计事项可直接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须对本部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做到工作程序、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对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有效控制。
财务处须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网上银行支付、银行代收费和校内资金收支实行校园卡划转等方式,减少现钞业务流动。
人事处应逐步将各部门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学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室对学校经济合同、科技处对科研项目合同、资产管理处对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重大合同、重要合同(指涉外联合办学、招生、对外承租、租赁、投资参股、大宗物资采购、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及其他对学校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可签订。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必须经财务处、审计处、法律顾问室共同会签后报主管业务校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文本。未经授权或未按规定审签程序签订的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班子须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按有关规定范围和程序公开,有国家相关规定的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三条 审计处须建立以经济决策、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机构须通过“公告栏”、“知行网”、“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依据相关规定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教育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须依据国家保密制度做好涉密财务信息的保管工作,严禁泄露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西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西理财〔2007〕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