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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时间:2017-06-28 00:00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为及时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现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理财〔2008〕14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学生课桌椅、被服装具、零星购置的办公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除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原“西理财〔2008〕14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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