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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补充办法

时间:2017-06-26 00:00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会议举办者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制度,学校各级部门举办各类会议应先审批后实施。

会议审批按照如下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条 对于挂靠学校的学会、协会等根据其章程、协议召开理事会、换届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校内举行(重大会议或学校无条件承办的会议除外)。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需在校外举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安排在四星及以下宾馆,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科研类会议(是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按照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费元150/人·天、其他费用10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标准予以控制。

经过上级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的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其他类会议按照学校原办法执行,上述综合控制定额为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据实结算报销。

第七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

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无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校内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期间不得发放劳务费。

(三)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第八条 会议举办者在会议结束后应在两周内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会议通知;

(二)《西安理工大学会议经费审批表》;

(三)《西安理工大学会议费决算表》;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校内各二级单位、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组举办的会期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人数较少(不超过10人)的评审会、验收会、座谈会、项目答辩会等,报销会议费时无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

由学校承办(协办)的会议,报销时还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委托函等。

第九条 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报销时应提供第八条中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学校会议费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审批或发生的会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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