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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7 09:46     编辑: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强国建设目标,发挥研究生教育引领作用,培育拔尖创新人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激励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取得更多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包括“西安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创新基金”)、“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留学联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留学基金”)、“西安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创新创意种子基金”(以下简称“优硕种子基金”)、“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校企协同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校企协同基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项目设置:

1.博士创新基金:①资助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并对科学技术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内容充实、预期能取得突出创新成果或效益的科研项目,及有望冲击省级和国家一级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科研项目。②鼓励自主开展研究,资助具有创新性,预期能取得探索性成果的研究课题;资助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 学科等跨学科研究课题;资助有创新的风险课题。资助对象为全 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每年资助不超过当年入学博士生总人数的10%,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博士留学基金:资助优秀的博士生通过国(境)外联合培 养的模式出国留学,鼓励到国(境)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资助期1年,资助一次往返交通费(飞机仅限经济舱)及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1000美元/月,并由指导教师承担其中的300美元/月)。达到“国家公派留学”条件但未能获批的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

3.优硕种子基金:鼓励硕士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撰写科技著作、取得发明专利或产出科技作品等科研成果。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重点资助有硕博连读意向的研究生。每年资助不超过当年入学全日制硕士生人数的2%,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4.校企协同基金: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实践,紧密围绕行业需求,并深度参与企业重要创新课题和技术攻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工程领域科技精英,推动学校产学研深度发展。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重点资助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年资助不超过当年入学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1%,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对于获得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的研究生,表现特别优秀者,可追加资助金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制,申请人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执行人的导师是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投身科学研究的事业心和为祖国建设服务的责任感;

2.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课程成绩优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申请人为我校在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已完成开题(硕士研究生不做要求),且申报的课题不涉密;

4.在校剩余时间博士生不少于2年、硕士生不少于1年(限博士1、2、3年级;硕士1、2年级),能预期完成项目;

5.没有在研项目,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无接受资助的违约记录;

6. 申报博士留学基金者,在学期间已经发表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并被 SCI/SSCI 收录。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申报与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的7月-10月(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进行。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书,经导师审核推荐后,报送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2.专家评审:①优硕种子基金,由研究生院统筹分配各学院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额度,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上报研究生院;②博士创新基金、博士联培基金和校企协同基金,由研究生院统筹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3.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复审,确定最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经审批同意立项者,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项目考核中成果认定范围

1.学术期刊论文:A+类、A类学术期刊认定以《西安理工大学学术期刊目录》公布范围和认定标准(学校学术期刊目录有调整的,按照公布后的新目录执行)。

2.专利:包括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科技奖: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4.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按照科技处制定的目录进行认定。

5.研究咨询报告:指以西安理工大学为第一呈报单位,并以学生为第一作者为国家机关撰写的相关咨询报告。

6.科技作品: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第一完成人。

注:无特别说明之外,获得的学术成果均以西安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导师(第一导师或者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资助的研究生与研究生院、导师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满足学位申请基本条件之外,学术成果须满足相应结题条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题。(结题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受资助的研究生完成目标任务,结题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办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手续。若资助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研究生院则不受理该项目执行人的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获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共同所有。基金项目批准之日起,研究成果如论文、专利、数据库、科技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基金资助中文或英文字样。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期限

1.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执行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获资助的研究生申请办理预答辩手续之日止;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可延长期限,但最晚应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结题。

2.“博士留学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对于资助留学的博士生,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定资助者须严格按照国(境)外院校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未能按期派出者,自动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方式

1.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中的研究资金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单独建立经费本。

2.优硕种子基金一次性全额拨付,博士创新基金和校企协同基金先期拨付资助金额的60%给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受资助的项目根据研究进度(一般在获得资助后的1年)进行中期考核,由获资助的项目执行人填写中期考核表。经考核小组评审,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拨付剩余40%的资助金额。

3.获得博士留学基金资助的博士生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学校在派出时拨付50%的生活费。受资助的博士生在国外学习5个月后,由国(境)外指导教师填写《联合培养博士生国(境)外学习评价表》,经学校考核后,拨付剩余生活费。受资助博士生完成境外学习返校后,应提交《联合培养博士生境外学习总结报告》和国外指导教师填写的《联合培养博士生境外学习评价表》(下半年);其他方式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资金全额拨付。

第十四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生需在结题前,就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在研究生学术年会上进行学术报告。结题时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的结题报告,结余经费返还学校。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西安理工大财务政策,只能用于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业务费(版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书籍资料费、信息、查询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必要的元器件、实验耗材)、设备维修费(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的修理维护)。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为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受资助的基金项目的开发,严禁非课题小组成员使用该基金。项目尚未结题前,结余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经检查,若经费使用不合理,学校将收回不合理使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博士生入学第6年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或硕士生毕业时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或者硕士期间获批但在攻读博士二年级时仍达不到结题要求的项目,根据已签署的三方协议内容,项目执行人将所有资助经费原数退回学校。对无故不返还资助经费等其他情形,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停止研究生科研资助基金的拨付: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者。

2.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在规定修业年限办理退学手续者。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设立的基金不得与学校其他部门科研基金重复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坚持“科研经费资助与优秀学术成果奖励相结合”的资助原则,充分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获得学位后,须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理研〔2014〕20号)同时废止,正在执行的基金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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